專業發展:課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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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湛明
香港教育學院
教育政策與行政系講師
     
  去年中文大學心理學系一項調查發現逾四成中學生曾遭朋輩性侵犯,性罪行在校園已亮起紅燈。現今性侵犯受害者不只女性,調查又發現多達七成的高年級男生報稱曾遭性侵犯。究竟性侵犯與性騷擾有甚麼分別?若果性罪行在校園內發生,老師應該怎樣處理?學校又應該怎樣制定性危機指引,防範於未燃?其實性侵犯或性騷擾是一種人際關係發展不當的結果,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培育人與人之間,包括兩性間的互相尊重,而學校就是這個教育場所。  
     
  性侵犯一般是指干犯了與性罪行相關的法例,香港的性罪行主要是受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規管,而執法機構是警務處。該條例在1991年修訂後,大部分保障範圍由女性擴展至男性,性罪行一般包括以下多項,違法者重判會被判?以終身監禁。


與非法性交有關的罪行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強姦
與肛交有關的罪行
亂倫罪
獸交罪
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
與嚴重猥褻行為有關的罪行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猥褻暴露身體

 
  至於性騷擾方面,任何不受歡迎(unwelcomed)及不被欲求(unwanted)的性侵害、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辭或行為,當順從於這些言詞或行為要求,作為個人獲取工作機會、昇遷等有利條件等,均構成性騷擾,而性騷擾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或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及行徑,例如: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被人摩擦身體
盯著看或擠眉弄眼
不斷追問別人的性生活
使人反感、涉及性的手勢
對別人的外表加以評論,談話內容與性有關
刻意或不經意的行為
一次的或經常的行為並涉及性的行為及行徑

第二類是指工作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你難以安然地工作,這可以稱為具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例如:

在工作場所作出的持續、並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為。
可以是間接地或不經意地針對某人而作出的行為,如展示露骨或色情物品、苛刻的性戲謔、涉及性的粗鄙對話、譏諷或令人反感的玩笑。

根據美國平等雇用機會委員會的定義,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一種,為「本質是性而不受歡迎之口語或身體的行為」(DelCarmen,1991),而香港法例中,性罪行中並沒有性騷擾的條文,但在1996年12月20日全面生效的反性別歧視條例(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Cap.480)中,則將性騷擾定為違法行為,這條例是根據民事法的原則而制訂。

反性別歧視條例中列明,任何人基於他人的性別、婚姻狀況、身孕而作出歧視,又或作出構成使人受害、性騷擾的行為,屬於違法。條例中有明文規定,違反某些條文即構成刑事罪行。

 
   
 
 

性罪行、性侵犯與性騷擾之間的分別顯然易見,性罪行及性侵犯遠較性騷擾來得嚴重,而定義亦十分嚴謹,相關的刑罰亦較重。在校園發生的,則以性騷擾的情況較為普遍。但在性罪行中非禮行為的定義卻又與性騷擾的定義有十分相近之處,亦有很多人會有所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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