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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立法,政府的宣傳口徑是,這些法例是用來針對動用武力叛變、顛覆、分裂國土等罪行。在這種說法之下,一般人,包括教師,與這些法例風馬牛不相及,「干我底事?」的下一句,是「沉默不語」。
然而,沉默等如幫兇。
把「與我無關即沉默」之過說得最淋漓盡致的,也最常為人引用的,當然是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的這一段話:「一開始他們來抓共產黨,因我不是共產黨,所以我沒有說甚麼……最後他們來抓我,已經無人能為我挺身說話了。」第445期《教協報》,施安娜的《誰來為我說話?》就剛引用過了。
今天,我卻想引用尼莫拉較直率的另一段:
「我們選擇了沉默,我們當然不感到罪疚,但我一再反問自己,如果在一九三三或三四年間,全德國的一萬四千個牧師,掌握每一個總有的機會,挺身而出,捍衛真理,事情又會怎樣繼續下去?我可以想像,我們應可救回三、四千萬條生命,這正是我們今天要付出的代價。」
可惜,歷史沒有如果。今天,堅持捍衛人權的朋友已鄭重提出警告,大律師也一再指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存在太多問題;今天,一個問題多多的立法建議,交到一個問題多多的政府手中,明天,又會變成怎樣的問題,要香港人付出怎樣的代價呢?
有人說:上街有用嗎?他們肯聽嗎?
真的,我們也不必太天真,以為集會遊行了,政府就會聽進民意了。反對語文基準試、反對賭波合法化,道理說盡,而且都曾經上街,曾經集會,可是,事實怎樣,我們是看得見的。問題是,一句「無用」,是否就要令我們啞忍?
理工大學教授王岸然對上述的問題有最佳的回答,他說:「各位教師還是應該上街,這是對自己的良心負責,以立此存照,若干年後,當專政者以二十三條的法律行惡之時,你們當可以挺起胸膛對學生說:當年老師也曾經上街,反對惡法,可惜不成功,但承先啟後,希望同學努力,大家為人權自由民主而繼續努力!教學除了傳達知識,也有啟發思想的責任,逃避這一責任,枉為人師了。」(《蘋果日報》十一月廿六日《教師學生上街去》)
「對良心負責」、「枉為人師」,不免沉重。教師的工作本身就是沉重的,縱或沉重,然而,比起公民權利淪喪,教師的工作、遊行的步伐,卻又是太輕鬆了。
《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帶給教學工作的影響,已是所有敬業樂業的老師不能不正視的了。教協會一項抽樣調查發現,大部份被訪教師認為,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較易以思想言論入罪,而超過一半教師表示,將不會在課堂上評論國家或香港政府。
教學有了思想言論的禁區,是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根本損害。千萬別以為這是個別科目的教學問題,公民教育、歷史課等等,固然會在任何涉及國家主權、一黨專政、西藏、台灣等問題上,給埋下一個又一個的地雷;而是非真理一旦模糊,則全民煉鋼、畝產萬斤等不符科學的話,也就不再奇怪。不必引用遠至伽利略因「日心說」而被迫悔過的例子,現代專制社會裡站起來的異見份子,不少具有科學家背景,例如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沙哈諾夫,便可足為證鑑,讓我們知道,思想自由,從不分科,秉持真理,人皆有責。
這當然是把國家利益偷換成政權利益的人不會同意的,也是只知一日為官就要盡力推銷政府政策,本身毫無是非之心的官員不會同意的。更可怖的是,今天尚在諮詢階段,教協會根據意見調查結果發表意見,也給支持立法者高舉「以身作則」、「為人師表」的大棒,攻擊為「誤人子弟」,甚至說「這對心智未成熟的莘莘學子,將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斯遠:《張文光不應誤人子弟》,《文匯報》2002.11.23),則教師就他朝立法後,對課堂上的言論和教學的憂慮,甚至自身的行為,遭誣蔑為煽動而陷於法網,也便不是杞人之憂了。
在言論自由較受尊重的國家裡,不少案例已顯示,教師的教學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原則保障。一九七六年美國俄勒崗州發生一宗訴訟,一間學校的管理當局,禁止一位政治科教師邀請共產黨人到校給學生演講,教師於是控告學校違反憲法。法官判教師勝訴,並作出以下的總結:
「一個課程,假如不能讓學生明白,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Oregon,
1976)
言教不及身教,面對強權,最好的身教就是不容是非黑白有所混淆。事實上,像尼莫拉所說,我們總有機會,挺身而出,保衛真理。身體力行,追求公義,其實就是每一個教師,每一個人的責任。公義的道路漫長但光明,不似沉默的道路黑暗。有人選擇光明,有人選擇幽暗,於此,我又不得不想起尼莫拉的另一事跡。話說當年尼莫拉給納粹政權拉進監牢,一位駐獄牧師來探望他,問:「為甚麼你要坐牢呢?」尼莫拉的答案簡單而有力:
「為甚麼你又沒有?」
光明與幽暗,沉默與挺身,作為一個人,一個教師,又該如何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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