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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轉變
文:香港家庭福利會 家事調解服務 編輯 / 版面:梁綺雯
當遇到贍養費問題時,請勿要求子女向付款人追討,這樣對他的成長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壓力。但你可以與他分享有關家庭的經濟壓力及解釋要節省生活開支的原因,這對他學習面對逆境非常有幫助。
如未能收到對方的贍養費,切勿因此而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對方未能履行承諾會令你憤怒及失望,但用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方法亦不可取,子女只會看到以暴易暴,其實最受罰的就是子女。
不時與付款人分享有關子女如何受用於贍養費的情況,這能有效減低付款人對贍養費使用的疑慮及所產生的爭論,這有助對方持續提供贍養費。
若付款人拖欠贍養費,可使用家事調解服務。若對方不願意,你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支付人向受款人支付贍養費欠款及有關費用。
若支付人不支付贍養費,受款人該怎辦?
申請判決傳票,要支付人出庭解釋
a)
如法庭接納支付人的解釋,或會更改贍養費令。
b)
如法庭不接納支付人的解釋,法庭可判支付人入獄,或暫緩執行羈押令的同時,命令其支付所欠的款項,若不遵守,可判處入獄。
申請入息扣押令,要求支付人的雇主將其工資直接支付受款人的贍養費
a)
欠款利息:即自 2005年 5 月 1 日起,贍養費支付人如果沒有遵從贍養費令準時付款或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有權就累算的贍養費欠款收取利息。
b)
欠款付加費:如贍養費支付人屢次沒有遵從贍養費令準時足額付款,法庭可命令支付人繳付欠款的付加費,款額不得超過由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起計至付款人繳付附加費的日期為止的欠款總額的 100%,而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須為 2005年 5月 1日或其後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