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重點
政府在6月初提出並提交立法會審議的《2011 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內容:
(a) 立法會換屆選舉後,選舉主任會在憲報刊登公告,載列立法會地方選區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可以替補空缺的候選人,該些候選人的排序將會以候選人名單在換屆選舉中所得餘票,由多票至少票順序排列。若立法會任期中出現空缺,則會由獲最大餘數得票的候選人名單的首名未當選候選人替補。如有關候選人已去世,或已喪失資格,或無意出任議員,則在獲得第二最大餘數得票的名單上首名未當選候選人替補。如有需要,在憲報公告的其他候選人將可以按序進行替補;
(b) 若在同一個選區或界別兩張或超過兩張名單出現相同票數,則會在點票後即時抽籤以決定名單的排名;
(c) 選舉呈請將會擴展至適用於憲報公告上的名單,儼如名單已經當選一樣;以及
(d) 如根據憲報公告名單上再沒有候選人可以替補,則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舉行補選以填補出缺議席。
而所謂的導致立法會議席出缺的情況,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15條訂明,如議員辭去席位、去世、改變其國籍、立法會主席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及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其席位即告懸空。
在6月28日,政府公布草案修訂建議,經修訂的遞補機制:
(a) 如有議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5條或《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出缺(包括去世、嚴重疾病、辭職或由於其他理由喪失議員資格),該議席空缺將由來自與該名離任議員的同一名單排名最高的候選人填補;
(b) 如來自與不再擔任議席的議員同一名單的其餘候選人無意或無資格填補議席空缺或該名單上並無其他候選人,則以獲最多餘下票數的候選人為基礎編製的遞補順位名單填補議席空缺;及
(c) 如有關空缺並未能透過上文(a)及(b)分段的安排替補, 則以補選填補該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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