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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遞補機制」有話說?
 

有關條例草案他們說:「……」


自五月中起,全香港均對特區政府所提出的《2011 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遞補機制),議論紛紛,政府不斷強調此舉是為了堵塞當年「五區公投」的漏洞,於是一刀切取消補選,更破先河提出以最大餘數得票的名單候選人,填補出缺的立法會議席,而非先由同一名單候選人遞補,引起了強烈的反對聲,政府更先後兩次「順應民意」,修改及押後立法。

這份條例草案密切影響著全港三百萬選民的選舉權,政府初時更不設公眾諮詢程序,急切立法,剝奪了市民表達意見的機會。早前,政府正式宣佈開放予公眾諮詢兩個月,讓不同的市民聲音,都有正式且直接的發表途徑。我們應該一盡公民責任,了解與我們息息相關的遞補機制建議內容,發表一下對遞補機制的意見!



公眾諮詢


在輿論壓力之下,政府在立法會二讀遞補機制條例草案前「緊急剎車」,押後立法程序並開放公眾諮詢,收集民意。數周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林瑞麟在記者會上正式公布諮詢文件的內容,除了解讀修訂原因及草案合憲的理據外,更提出四個方案予公眾討論和選擇。

方案一: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
方案二:先用同一候選人名單,後再用遞補順位名單的替補機制(經修訂的建議)
方案三:替補機制不適用於因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
方案四:利用同一候選人名單的替補機制,並在名單用盡後讓議席懸空

諮詢文件中除了討論以上四個方案外,還提出一些相關的根本問題讓市民表達意見,如是否覺得議員隨意辭職引發補選並再參選的漏洞需要堵塞、是否應維持現狀、補選制度可能會不公平地改變政黨和組合在換屆選舉所得議席的比例問題應否處理等、以及提議其他方案等。

早前修訂草案出台時,民意沸騰,因為香港市民失去了正式向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現在草案重新諮詢,我們可以訪過各區民政事務處公眾諮詢中心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下載諮詢文件,在9月24日前以郵寄、傳真和電郵遞交意見,將自己的聲音傳達到政府。



草案重點



政府在6月初提出並提交立法會審議的《2011 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內容:

(a) 立法會換屆選舉後,選舉主任會在憲報刊登公告,載列立法會地方選區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可以替補空缺的候選人,該些候選人的排序將會以候選人名單在換屆選舉中所得餘票,由多票至少票順序排列。若立法會任期中出現空缺,則會由獲最大餘數得票的候選人名單的首名未當選候選人替補。如有關候選人已去世,或已喪失資格,或無意出任議員,則在獲得第二最大餘數得票的名單上首名未當選候選人替補。如有需要,在憲報公告的其他候選人將可以按序進行替補;
(b) 若在同一個選區或界別兩張或超過兩張名單出現相同票數,則會在點票後即時抽籤以決定名單的排名;
(c) 選舉呈請將會擴展至適用於憲報公告上的名單,儼如名單已經當選一樣;以及
(d) 如根據憲報公告名單上再沒有候選人可以替補,則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舉行補選以填補出缺議席。

而所謂的導致立法會議席出缺的情況,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15條訂明,如議員辭去席位、去世、改變其國籍、立法會主席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及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其席位即告懸空。

在6月28日,政府公布草案修訂建議,經修訂的遞補機制:

(a) 如有議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5條或《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出缺(包括去世、嚴重疾病、辭職或由於其他理由喪失議員資格),該議席空缺將由來自與該名離任議員的同一名單排名最高的候選人填補;
(b) 如來自與不再擔任議席的議員同一名單的其餘候選人無意或無資格填補議席空缺或該名單上並無其他候選人,則以獲最多餘下票數的候選人為基礎編製的遞補順位名單填補議席空缺;及
(c) 如有關空缺並未能透過上文(a)及(b)分段的安排替補, 則以補選填補該空缺。

遞補機制立法進程

以上的草案,引起了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和公眾的激烈回應,而另一個議論重點,在於政府在提出的遞補機制立法過程中,過於倉卒和急進,短短二十日完成審議草案過程,距政府提出建議不足兩個月內,便要求立法會進行二讀立法,而且不設公眾諮詢期。

 

 

 

 

 


(圖片來源:立法會公民教育網)

政府的解釋指迫切立法是為了有至少一年的時間,向公眾解釋2012年9月立法會投票時有「雙重效應」,即他們支持的候選人除出任議員,他們支持的名單亦有機會作為替補候選人,而且須在今年十一月區議會各候選人在參選前,讓他們知道明年如參加區議會新增功能界別五個議席的選舉,他們可以成為替補的機會是如何。


經過
5月17日 政府宣布就立法會議員辭職或因其他情況而出缺的議席提出建議替補安排
5月24日 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上,諮詢立法會議員的意見
6月3日 刊登憲報
6月8日 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6月10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委員人數39位
6月17日 草案委員會開始須在八日內就要召開七節會議,逐項審議條文
6月22日 12名泛民派委員宣佈退出該委員會
6月24日 完成由7節審議程序並同日把草案提交內會
6月28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對遞補機制提出修訂,由原方案在選舉中最高票落敗者遞補空缺議席,修訂為由出缺者的同名單候選人遞補,但堅持7月中恢復二讀程序
6月29日 大律師公會首次召開記者會並四度發聲明批評遞補機制違憲,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於晚上會見記者
7月1日 回歸紀念日,二十二萬名市民上街抗議遞補機制
7月4日 政務司長唐英年宣布押後7月13日的立法會表決,並提出會以「修訂方案」為基礎,在7月至9月諮詢公眾兩個月,並在2011/12立法年度內恢復表決
7月13日 原定進行的立法會恢復二讀程序被押後,人民力量及社民連分別在立法會最後一次大會發起集會及遊行,過千人參與和包圍立法會
7月22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宣佈進行兩個月公眾諮詢,推出四個方案予公眾選擇
9月24日 公眾諮詢期結束


(資料來源: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明報、星島日報、大公報、文匯報、蘋果日報、TVB、香港電台、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

討論

1. 你是支持還是反對遞補機制呢?(請到討論區投票)
2. 你對政府是次的立法過程,有什麼意見呢?
3. 試建議有一些方法,可以堵塞政府所指的補選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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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出現修例草案?

2010年公民黨和社民連五名立法會議員,為「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為由總辭,藉以補選來「變相公投」,結果五名議員透過補選順利重返立法會,不過是次投票率卻創歷史新低,只有約17%、58萬人選民投票,更花費了一億二千六百萬元公帑。

特區政府、建制派議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一直表示反對是次「變相公投」,而且政府指低投票率的結果,反映市民並不支持議員任意請辭,故此提出遞補機制以堵塞漏洞,避免再有濫用補選和浪費公帑的情況出現。而條例草案的過程並沒有進行任何公眾諮詢,政府解釋指低投票率已證明此建議已經獲得廣泛支持,不需要作任何諮詢。

相關憲法條文

※《基本法》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五條
每個公民應有以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經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乙)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丙)在一般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二十一條
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
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甲)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乙)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丙)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香港公職

參考資料
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
《2011 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演講詞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
香港律師會聲明
林輝﹕失敗的政府是怎樣煉成的
明報 – 立會遞補機制
立法會 – 制定法律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