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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學生的陷阱

學生犯錯,老師予以懲罰希望學生學好,本身並無不妥,但有否想過處罰學生或會招致官非?近年「非常教師」的報道屢見不先,當中不少牽涉法律的案件,大 都與老師處罰越權有關。究竟怎樣處罰才是合法?教育統籌局訓育及輔導組於十二月中舉辦了「訓導工作與法律知識」講座,邀請陳燕春律師跟在場的訓導老師一起探討懲罰陷阱 。

若家長和學生不 滿老師的處罰,老師便會遭到投訴,甚至被起訴。陳律師表示,除了體罰,罰則沒有絕對的對與錯,視乎怎樣界定原則。他建議老師在處罰學生時先考慮以下原則,以免落入處罰學生的陷阱:

  1. 以適當方式促進學生的教育
    ( 香港法律 279 章教育條例 33 條 b )
    當老師被起訴時,法官會考慮老師是否用適當的施罰方式及其動機是否促進學生的教育,老師提供的理據須同時符合這兩點來說服法官。


  2. 禁止施行體罰 ( 香港法律 279A 章教育條例 58 條 ) 香港已於 1991 年明文取消教師體罰的權力,體罰包括打、摑、搖,或蓄意施加任何形式的肉體痛楚作為懲罰。


  3. 代家長監管子女 ( 參考以往案例裁決 )
    當家長將子女交送到學校學習,亦等於將其相應權力交給教師。因此,老師可以一般合理家長管教的方式監管學生。


  4. 避免觸及學生身體 使受害人感到會被施予即時武力〈即未獲同意的身體接觸〉,已可構成襲擊。陳律師表示,老師用手指「篤」學生的心口,亦有可能構成襲擊。男老師更要避免觸及女同學的身體。

另外,陳律師表示, 疏忽亦是老師較易觸碰到的陷阱,若老師遇到顯而易見的危險而不採取合理的步驟去防範,結果危險對學生構成傷害即屬疏忽。參考以往案例 (2006, HCPI549/2004)的判決,法庭認為香港學校須訂定機制以使教師能如一合理謹慎的家長般照顧其監管的學生。此機制須涵蓋學生會逗留在學校的所有時間,但不表示學校須作分秒不斷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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